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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“县级文件和省管理办法能否作为非标治理执法依据”解答

“县级文件和省管理办法能否作为

非标治理执法依据”解答

 

今日,释疑堂收到了基层单位的首个问题,内容如下:

“您好!我想请问下,关于印发泰顺县公路沿线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厅于2000年印发的《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》浙交[2000]463号 颁布时间2000-12-05 两个文件能否作为对非标治理的执法依据?

泰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二中队”

 

解答如下:

地方政府印发的文件和交通厅的这个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,作为对非标的治理依据是可以的,但不得作为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。同时,要强调,交通厅的这个文件出台较早,部分内容和《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》有抵触,应自动失效(不知道,目前是否已清理,需核实)。

针对温州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多、杂、乱、安全性能不高等问题,支队于2007年就以104国道为试点,铺开了非公路标志大整治,通过调查、核定、实施、验收四个整治步骤实现对非公路标志的有效控制和引导。还专门制定印发了104国道(温州段)非公路标志整治实施意见》,将非公路标志分9类分别提出整治意见,指导整治工作。配套制定印发了104国道(温州段)非公路标志设置实施标准(试行)》,作为整治执行标准(明确其他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参照此实施标准执行)。还印发了《关于加强非公路标牌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》,突出强调安全管理。

当然,支队这些文件的制定,是依据相应的公路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道交法以及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》等的有关规定。

wenzhouluzheng 发表于 2008-8-5 20:50:00    阅读全文 | 回复(1) | 引用通告 | 编辑
   Re:“县级文件和省管理办法能否作为非标治理执法依据”解答
访客p7Kwn0(游客)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》浙交[2000]463号已废止。
访客p7Kwn0(游客)发表评论于2008-8-8 17:32:00    个人主页 | 引用 | 返回 | 删除 | 回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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